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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9公司與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合併之相關課稅規定

會議日期 96 年 04 月 10 日

要旨

九9公司與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合併之相關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一、公司與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合併,其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取得合併消滅之子公司淨資產超過其對消滅公司出資額部分,應視同合併消滅之子公司分配予母公司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依規定課徵所得稅,並以合併基準日為分配日,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6規定計算其可扣抵稅額,併同股利或盈餘分配。二、上開視同分配予母公司之股利所得(投資收益),屬於合併消滅之子公司合併當年度決算所得額或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部分,得分別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列為計算合併消滅子公司合併當年度或前1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96/04/10台財稅字第0960452037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9 款類次:9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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