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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2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而以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沖抵之處理方式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九12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而以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沖抵之處理方式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其所投資之股權淨值減少,而以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沖抵時,可否分別列為上年度及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疑義乙案。說明:二、營利事業依財務會計準則第5號公報(編者註:現為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公報)規定認列對被投資公司之長期投資,於95年度以後年度旨揭原因產生投資股權淨值減少數,依該公報第50段(編者註:現行第31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87年7月16日(87)基秘字第146號函規定,維持一貫之原則選擇沖抵同一筆長期投資或全部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並經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或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依序沖抵未按持股比例認股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參照本部99年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800483410號令規定,分別列為計算該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99/10/04台財稅字第099002905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2 款類次:9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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