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17營利事業依主管機關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嗣後迴轉數額所屬提列年度由公司自行認定
要旨
九17營利事業依主管機關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嗣後迴轉數額所屬提列年度由公司自行認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依主管機關命令自當年度盈餘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嗣後限制原因消滅,其迴轉數額之所屬年度認定疑義乙案,由公司自行認定迴轉數額所屬之特別盈餘公積提列年度。(財政部賦稅署103/02/12臺稅所得字第1020021067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17 款類次:9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