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20子公司因母公司以現金為對價非對稱式吸收合併孫公司獲配之合併對價小於其持有孫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其未分配盈餘計算釋疑
要旨
九20子公司因母公司以現金為對價非對稱式吸收合併孫公司獲配之合併對價小於其持有孫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其未分配盈餘計算釋疑
函釋全文
子公司因母公司以現金為對價非對稱式吸收合併(編者註:企業併購法第18條)孫公司,倘經查明子公司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相關函釋規定,其獲配合併對價小於所持有被投資公司(即孫公司)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之部分,確係沖抵發行溢價所產生之資本公積後仍有不足而沖抵保留盈餘,得參照本部99年2月8日台財稅字第09800483410號令規定,就個案事實認定。案關營利事業與其他關係企業間如有藉股權之移轉或其他虛偽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仍應依法查核並據實核課。(財政部105/12/19台財稅字第1050460012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20 款類次:9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