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九23營利事業因組織重組取得並註銷庫藏股而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
要旨
九23營利事業因組織重組取得並註銷庫藏股而沖抵保留盈餘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
函釋全文
公司進行合併,存續公司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原持有該存續公司之股份並轉列為庫藏股,其註銷該庫藏股票所產生之損失,依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金融工具:表達」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15號「金融工具」規定,沖抵同種類庫藏股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87年度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沖抵庫藏股交易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得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財政部108/08/26台財稅字第108040067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23 款類次:9 章節:第三章營利事業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