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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營利事業採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其次年度之暫繳申報亦應合併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6營利事業採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其次年度之暫繳申報亦應合併辦理

函釋全文

一、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及企業併購法第40條(編者註:現行第45條)規定,採合併辦理申報者,其次一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應合併辦理。二、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不符合前揭合併申報規定,或未選擇合併申報而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個別辦理申報者,其次一年度所得稅暫繳申報,應個別辦理。(財政部92/09/05台財稅字第0920455706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營利事業採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其次年度之暫繳申報亦應合併辦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9 月 0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