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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試算暫繳,免依CFC制度試算投資收益
要旨
營利事業試算暫繳,免依CFC制度試算投資收益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財政部112/05/18台財稅字第1120454346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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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