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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綜所稅在申報期限內自行補稅並於查獲前申報者視同已如期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2 年 05 月 14 日

要旨

4綜所稅在申報期限內自行補稅並於查獲前申報者視同已如期申報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於結算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結算申報應補繳之稅款,並於查獲前自行向稽徵機關申報者,應視同已如期辦理結算申報案件處理。(財政部62/05/14台財稅第3356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綜所稅在申報期限內自行補稅並於查獲前申報者視同已如期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62 年 05 月 14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