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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所稱視同已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之適用要件
要旨
5所稱視同已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之適用要件
函釋全文
本部62台財稅第33564號函應具備下列兩個要件:(一)納稅義務人已於結算申報期限內,自行繳納該次結算申報應行補繳之全部稅款,故其僅未於結算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之手續,並無漏報短報所得額或逾期繳稅之問題。(二)該納稅義務人在稽徵機關查獲其未如期辦理結算申報手續前,已自行向稽徵機關補辦申報手續。(財政部63/09/11台財稅第3673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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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