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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公司宣告破產未經確定其當年度所得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要旨
6公司宣告破產未經確定其當年度所得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函釋全文
甲公司為地方法院宣告破產,經抗告上級法院尚未經裁定確定,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同法第75條第5項(編者註:現行第6項)規定。(財政部66/04/25台財稅第326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