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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公司宣告破產未經確定其當年度所得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04 月 25 日

要旨

6公司宣告破產未經確定其當年度所得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

函釋全文

甲公司為地方法院宣告破產,經抗告上級法院尚未經裁定確定,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同法第75條第5項(編者註:現行第6項)規定。(財政部66/04/25台財稅第326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公司宣告破產未經確定其當年度所得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66 年 04 月 25 日發布,要旨:6公司宣告破產未經確定其當年度所得稅仍應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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