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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逾期始辦理結算申報者如有尚未抵繳之扣繳稅款得補報退還
要旨
逾期始辦理結算申報者如有尚未抵繳之扣繳稅款得補報退還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限過後始辦理結算申報者,如有尚未抵繳之扣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退還,但以自原應辦理結算申報期限屆滿之次日起5年內補辦申報者為限。(財政部81/01/06台財稅第80126702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