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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短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款逾應納稅款時其溢繳稅款應予退還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1 年 05 月 12 日

要旨

短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款逾應納稅款時其溢繳稅款應予退還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對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其短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款經抵繳其應納稅款後,如尚有溢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核實退還。(財政部81/05/12台財稅第8116647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短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款逾應納稅款時其溢繳稅款應予退還由財政部於民國 81 年 05 月 12 日發布,要旨:短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款逾應納稅款時其溢繳稅款應予退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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