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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短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款逾應納稅款時其溢繳稅款應予退還
要旨
短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款逾應納稅款時其溢繳稅款應予退還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依法辦理結算申報,對應申報課稅之所得額有漏報或短報情事者,其短漏報所得額之扣繳稅款經抵繳其應納稅款後,如尚有溢繳稅款,稽徵機關應予核實退還。(財政部81/05/12台財稅第8116647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