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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執行業務者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及必要費用欄應先輔導補填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2 月 07 日

要旨

執行業務者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及必要費用欄應先輔導補填

函釋全文

主旨:各稽徵機關受理執行業務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僅填報「執行業務所得額」,而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及「必要費用」各欄金額者,應即輔導其補填後,始予受理申報。說明: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其執行業務所得,但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稽徵機關依本部頒訂之標準,核定增加其所得額者,補稅免罰。但如經各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查獲有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之證據資料者,除應補徵其綜合所得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送罰。為免對於所報收入額發生爭議,故應如主旨規定於申報時列明。(財政部73/02/07台財稅第508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執行業務者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及必要費用欄應先輔導補填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2 月 07 日發布,要旨:執行業務者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及必要費用欄應先輔導補填,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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