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執行業務者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及必要費用欄應先輔導補填
要旨
執行業務者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及必要費用欄應先輔導補填
函釋全文
主旨:各稽徵機關受理執行業務者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如發現納稅義務人僅填報「執行業務所得額」,而漏未填報「執行業務收入總額」及「必要費用」各欄金額者,應即輔導其補填後,始予受理申報。說明:二、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其執行業務所得,但未依法設帳記載及保存憑證,或未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稽徵機關依本部頒訂之標準,核定增加其所得額者,補稅免罰。但如經各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查獲有短漏報執行業務所得之證據資料者,除應補徵其綜合所得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送罰。為免對於所報收入額發生爭議,故應如主旨規定於申報時列明。(財政部73/02/07台財稅第5081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