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納稅義務人年度中死亡由其配偶合併申報納稅如有欠稅得向繼承人徵收
要旨
3納稅義務人年度中死亡由其配偶合併申報納稅如有欠稅得向繼承人徵收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死亡,遺有配偶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者,於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後段規定,由其配偶就其應申報課稅之所得,合併辦理結算申報納稅時,其應納之稅額,仍應參照同條項前段規定,就其遺產範圍內代負納稅之義務。如其配偶逾期未予繳納,可計算被繼承人之應納稅額,向其繼承人發單徵收,如繼承人逾期未繳納者,應就繼承人繼承之財產移送執行。(財政部90/11/07台財稅字第0900456924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