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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3獨資改組為合夥免辦決算及清算申報
要旨
3獨資改組為合夥免辦決算及清算申報
函釋全文
獨資經營之營利事業改組為合夥組織,如經商業主管機關,依商業登記法規定,核准辦理變更登記者,毋庸分別飭辦設立及註銷登記;並准免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財政部62/06/13台財稅第3438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