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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營利事業經宣告破產確定其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6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7營利事業經宣告破產確定其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經地方法院宣告破產,不服提起抗告,如於抗告程序終結裁定確定後,另行訂有公告債權登記期間者,依照所得稅法第75條第5項(編者註:現行第6項)規定,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編者註: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為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10日前提出決算申報;如原地方法院宣告破產時已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於抗告確定後未另行公告債權登記期間者,應於抗告裁定確定後10日內,辦理當年度決算申報;至於上項決算申報所發生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視同破產債權。(財政部66/12/03台財稅第3819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營利事業經宣告破產確定其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由財政部於民國 66 年 12 月 03 日發布,要旨:7營利事業經宣告破產確定其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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