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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營利事業經宣告破產確定其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
要旨
7營利事業經宣告破產確定其辦理決算申報之期限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經地方法院宣告破產,不服提起抗告,如於抗告程序終結裁定確定後,另行訂有公告債權登記期間者,依照所得稅法第75條第5項(編者註:現行第6項)規定,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編者註: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為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10日前提出決算申報;如原地方法院宣告破產時已公告債權登記期間,於抗告確定後未另行公告債權登記期間者,應於抗告裁定確定後10日內,辦理當年度決算申報;至於上項決算申報所發生之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視同破產債權。(財政部66/12/03台財稅第3819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