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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公司於破產程序中處分財產或繼續營業者免辦清結算申報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6 年 01 月 08 日

要旨

8公司於破產程序中處分財產或繼續營業者免辦清結算申報

函釋全文

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經法院宣告破產後依法處分財產或由破產管理人繼續營業,均屬破產清理之必要範圍,如有營業收入,仍應屬破產財團,以供清償全部債務之用。故上項營業及處分財產收入或屬別除權標的物之財產經法院拍賣之增益部分,均免辦結算申報。三、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但書規定,營利事業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不適用清算申報之規定。又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故公司經破產宣告者,即不適用公司法規定清算程序,無須辦理清算申報。惟破產管理人於清償債務後,如有剩餘財產分派股東,其超過原出資額部分,應依所得稅法有關公司分派股利之規定辦理。(財政部76/01/08台財稅第756311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公司於破產程序中處分財產或繼續營業者免辦清結算申報由財政部於民國 76 年 01 月 08 日發布,要旨:8公司於破產程序中處分財產或繼續營業者免辦清結算申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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