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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公司重整如何辦理決算申報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9公司重整如何辦理決算申報釋疑

函釋全文

二、公司在年度中重整,其依法應徵收之稅捐,尚未屆法定徵收期間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並比照所得稅法第75條第5項(編者註:現行第6項)之程序辦理。即重整之公司應於法院公告債權登記期間(編者註:現為公告債權申報期間)截止10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當期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其未依限申報者,稽徵機關應即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俾向重整監督人申報重整債權。三、公司在年度中重整,經申報核定之虧損,若以後3年內(編者註:現為10年)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要件者,可先自其純益額中扣除該虧損後再行核課。至「3年」如何計算一節,可比照本部68年3月31日台財稅第32047號函釋有關會計年度變更之營利事業如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之規定辦理。四、公司執行重整計畫時,其跨年度者,仍應分別辦理結算申報。(財政部68/07/05台財稅第3453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公司重整如何辦理決算申報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7 月 05 日發布,要旨:9公司重整如何辦理決算申報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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