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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公司辦理清決算申報之起算日
要旨
核釋公司辦理清決算申報之起算日
函釋全文
二、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之日為準起算(編者註:本部97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規定,其起算日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三、至公司辦理清算,依同條第2項規定,其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財政部73/07/05台財稅第553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