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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公司辦理清決算申報之起算日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核釋公司辦理清決算申報之起算日

函釋全文

二、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之日為準起算(編者註:本部97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規定,其起算日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三、至公司辦理清算,依同條第2項規定,其申報清算所得之時限,應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為準起算,惟清算人如未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清算完結,亦未報經法院核准展期者,應以6個月期間屆滿之日為準起算。(財政部73/07/05台財稅第5530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釋公司辦理清決算申報之起算日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7 月 05 日發布,要旨:核釋公司辦理清決算申報之起算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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