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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未依限申報而經核定應納稅額小於其暫繳稅額者其差額應予退還
要旨
2未依限申報而經核定應納稅額小於其暫繳稅額者其差額應予退還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適用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依查得之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若其應納稅額小於其暫繳稅額,其差額應予退還。(財政部82/12/01台財稅第82150312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