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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所得稅法第83條所稱帳簿文據之意義

發文機關 臺灣省政府財政廳發文日期 54 年 10 月 04 日

要旨

2所得稅法第83條所稱帳簿文據之意義

函釋全文

所得稅法第83條所稱「帳簿文據」一詞,係泛指有關證明納稅義務人所得額之各種帳簿表冊暨一切足以證明所得額發生之對外及內部之文件單據而言。本案進口貿易商進行貿易往返函電,如經查明確與所得有關者,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復查時,自可通知依法提示,其未提示者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第1項後段規定辦理。(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4/10/04財稅一第71082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所得稅法第83條所稱帳簿文據之意義由臺灣省政府財政廳於民國 54 年 10 月 04 日發布,要旨:2所得稅法第83條所稱帳簿文據之意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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