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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虛開統一發票之收益應核實認定否則按發票金額8%認定
要旨
虛開統一發票之收益應核實認定否則按發票金額8%認定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非法出售或虛開統一發票給予他人作為進貨憑證者,其虛開統一發票之收益,依查獲收益資料核實認定,若無收益資料可供認定者,則按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8%標準認定。(財政部78/06/24台財稅第78114689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