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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虛開統一發票之收益係指所得額而言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6 年 07 月 02 日

要旨

所稱虛開統一發票之收益係指所得額而言

函釋全文

本部78年6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6897號函規定,營利事業非法出售或虛開統一發票……之「收益」……按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8%標準認定。所稱「收益」,係指「所得額」而言。(財政部86/07/02台財稅第8619043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所稱虛開統一發票之收益係指所得額而言由財政部於民國 86 年 07 月 02 日發布,要旨:所稱虛開統一發票之收益係指所得額而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