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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所稱虛開統一發票之收益係指所得額而言
要旨
所稱虛開統一發票之收益係指所得額而言
函釋全文
本部78年6月24日台財稅第781146897號函規定,營利事業非法出售或虛開統一發票……之「收益」……按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金額8%標準認定。所稱「收益」,係指「所得額」而言。(財政部86/07/02台財稅第86190433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