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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經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者如有非營業損益應核實計課或減除
要旨
經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者如有非營業損益應核實計課或減除
函釋全文
本部頒訂之各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標準及同業利潤標準之純利率(編者註:現為淨利率),係就當年度各業營業淨利編訂,至如有非營業損益,應依規定合併計課或核實減除。(財政部79/01/11台財稅第79118352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