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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於行政救濟時補提帳證可改查帳核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9 年 11 月 28 日

要旨

營利事業於行政救濟時補提帳證可改查帳核定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依現行所得稅法第83條第3項規定核定所得額後,於行政救濟時始行補提帳證,應准予查帳核定。說明:二、營利事業於行政救濟時,如已提示符合法令規定之帳簿及文據,申請查帳核定者,稽徵機關應予受理。惟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時,可視情節依所得稅法第107條第1項或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罰。(財政部79/11/28台財稅第7903673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營利事業於行政救濟時補提帳證可改查帳核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79 年 11 月 28 日發布,要旨:營利事業於行政救濟時補提帳證可改查帳核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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