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營利事業於行政救濟時補提帳證可改查帳核定
要旨
營利事業於行政救濟時補提帳證可改查帳核定
函釋全文
主旨: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依現行所得稅法第83條第3項規定核定所得額後,於行政救濟時始行補提帳證,應准予查帳核定。說明:二、營利事業於行政救濟時,如已提示符合法令規定之帳簿及文據,申請查帳核定者,稽徵機關應予受理。惟稽徵機關於進行調查時,可視情節依所得稅法第107條第1項或稅捐稽徵法第46條第1項規定予以處罰。(財政部79/11/28台財稅第7903673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8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