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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公司解散後分派剩餘財產扣繳稅款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2 年 03 月 02 日

要旨

一3公司解散後分派剩餘財產扣繳稅款規定

函釋全文

解散之公司依公司法第330條規定,於清償債務後按股東股份比例分派賸餘財產時,其超過原出資額部分,應按公司實際分派數,依所得稅法第88條有關公司分派股利之扣繳規定辦理(編者註:境內股東改為免扣繳但應填報股利憑單)。(財政部62/03/02台財稅第3160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3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3公司解散後分派剩餘財產扣繳稅款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62 年 03 月 02 日發布,要旨:一3公司解散後分派剩餘財產扣繳稅款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