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公司解散分派賸餘財產之股利所得計算規定
要旨
一4公司解散分派賸餘財產之股利所得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公司解散分派賸餘財產,依財政部62年3月2日台財稅第31604號函規定計算股東之股利所得時,可參照財政部97年2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令規定辦理,如個人股東主張其股份之實際取得成本高於依該函規定計算之出資額,並依個別辨認法提示該股份實際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得以獲配現金超過實際取得成本部分之金額為該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至個人股東持有之股份倘為繼承取得,於依前開62年函規定計算股利所得時,其出資額得以繼承時股份之時價計算。(財政部賦稅署103/11/20臺稅所得字第1030402815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4 款類次:1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