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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33因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自第三人取得債務人應全額給付款項中原屬應辦理扣繳之所得免扣繳

會議日期 102 年 01 月 02 日

要旨

三33因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自第三人取得債務人應全額給付款項中原屬應辦理扣繳之所得免扣繳

函釋全文

因強制執行事件,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規定,以命令許債權人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中收取之款項,內含該債務人給付債權人原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之所得者,如該第三人負有依法院執行命令所載執行金額全額給付債權之責時,債務人(扣繳義務人)得免向債權人(所得人)扣繳所得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財政部102/01/02台財稅字第1010071033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3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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