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35國內營利事業因遭美國司法部認定違反美國休曼法規定經協議給付該部之刑事處罰罰金無須扣繳
要旨
三35國內營利事業因遭美國司法部認定違反美國休曼法規定經協議給付該部之刑事處罰罰金無須扣繳
函釋全文
主旨:國內營利事業因遭美國司法部認定違反美國休曼法(ShermanAct)規定,經協議給付該部之刑事處罰罰金,無須扣繳所得稅。說明:二、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第2款後段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同法第92條規定繳納之。三、按「罰金」者,具有國家行使公權力而予以一定財產權剝奪之性質,與稱「所得」者,一般係謂從事一定經濟活動以獲得收入有別,爰本案國內營利事業因違反美國法律規定所給付該國政府之刑事處罰罰金,衡酌其法律形式及實質關係,均與一般所得有別,扣繳義務人給付時尚無須扣繳所得稅。(財政部100/08/09台財稅字第100040839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則次:35 款類次:3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