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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核釋各種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義務人
要旨
7核釋各種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義務人
函釋全文
各種短期票券利息所得之扣繳義務人規定如次:(一)國庫券:如到期直接由中央銀行兌償者,其扣繳義務人為中央銀行,如由中央銀行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票券金融公司代為兌償者,應由各金融機構或票券金融公司負責扣繳。(二)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應由發售銀行於到期兌償時扣繳。(三)銀行承兌匯票:到期由承兌銀行兌償者,應由承兌銀行扣繳,如到期由持票人經往來銀行提出交換者,應由提出交換銀行扣繳。(四)商業票據(編者註:現為公司與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到期由發票人或承兌人兌償者,應由發票人或承兌人扣繳,其由擔當付款銀行兌償者,由擔當付款銀行扣繳;如到期由持票人經往來銀行提出交換者,應由提出交換銀行扣繳。(財政部67/08/12台財稅第354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