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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外國公司來臺主持被投資公司業務之外籍職員薪資扣繳及列帳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11 月 13 日

要旨

9外國公司來臺主持被投資公司業務之外籍職員薪資扣繳及列帳釋疑

函釋全文

二、外國公司經核准在我國境內投資,並派遣人員來臺主持被投資公司之業務,該外籍職員應屬被投資公司所僱用,其薪資亦由被投資公司所負擔,則該項薪資雖由外國公司先行給付,惟實係墊付性質;國內被投資公司仍應於外國公司通知列帳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三、關於該外籍職員之薪資支出,國內被投資公司可以憑其國外投資公司代付薪資之通知,作為薪資費用之合法憑證。(財政部68/11/13台財稅第3799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外國公司來臺主持被投資公司業務之外籍職員薪資扣繳及列帳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11 月 1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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