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外國公司來臺主持被投資公司業務之外籍職員薪資扣繳及列帳釋疑
要旨
9外國公司來臺主持被投資公司業務之外籍職員薪資扣繳及列帳釋疑
函釋全文
二、外國公司經核准在我國境內投資,並派遣人員來臺主持被投資公司之業務,該外籍職員應屬被投資公司所僱用,其薪資亦由被投資公司所負擔,則該項薪資雖由外國公司先行給付,惟實係墊付性質;國內被投資公司仍應於外國公司通知列帳時,依法扣繳所得稅款。三、關於該外籍職員之薪資支出,國內被投資公司可以憑其國外投資公司代付薪資之通知,作為薪資費用之合法憑證。(財政部68/11/13台財稅第3799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