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以信託基金為納稅義務人扣繳之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1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2以信託基金為納稅義務人扣繳之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函釋全文

一、信託基金之信託利益,未於各項收入發生年度內分配予受益憑證持有人者,其依所得稅法第89條之1第1項規定,以信託基金為納稅義務人扣繳之稅額,不得申請退還,應俟實際分配時,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辦理。二、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持有人如為個人,其自信託基金獲配屬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所得,得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第3小目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其自信託基金獲配屬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仍應依同法第17條之3規定辦理。(財政部91/11/27台財稅字第091045581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以信託基金為納稅義務人扣繳之稅額不得申請退還由財政部於民國 91 年 11 月 27 日發布,要旨:2以信託基金為納稅義務人扣繳之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