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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所得扣繳義務人得免寄發該扣繳憑單予檢舉人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6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所得扣繳義務人得免寄發該扣繳憑單予檢舉人

函釋全文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惟得免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寄發扣繳憑單予檢舉人,如檢舉人提出申請時,再予補發。(財政部96/02/06台財稅字第096045098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所得扣繳義務人得免寄發該扣繳憑單予檢舉人由財政部於民國 96 年 02 月 06 日發布,要旨: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所得扣繳義務人得免寄發該扣繳憑單予檢舉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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