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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所得扣繳義務人得免寄發該扣繳憑單予檢舉人

會議日期 96 年 02 月 06 日

要旨

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所得扣繳義務人得免寄發該扣繳憑單予檢舉人

函釋全文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惟得免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寄發扣繳憑單予檢舉人,如檢舉人提出申請時,再予補發。(財政部96/02/06台財稅字第096045098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11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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