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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營利事業解散合併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時限計算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8 年 12 月 04 日

要旨

2營利事業解散合併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時限計算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情事時,依據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上開辦理股利憑單申報之時限,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算。(編者註:依本部97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規定,其起算日以原規定起算日之「次日」起算。)(財政部88/12/04台財稅第08804502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2營利事業解散合併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時限計算由財政部於民國 88 年 12 月 04 日發布,要旨:2營利事業解散合併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時限計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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