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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營利事業解散合併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時限計算
要旨
2營利事業解散合併辦理股利憑單申報時限計算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情事時,依據所得稅法第10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應隨時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上開辦理股利憑單申報之時限,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起算。(編者註:依本部97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規定,其起算日以原規定起算日之「次日」起算。)(財政部88/12/04台財稅第08804502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