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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5全由政府機關等不得分配盈餘之組織投資成立之營利事業免申報未分配盈餘

會議日期 91 年 10 月 30 日

要旨

5全由政府機關等不得分配盈餘之組織投資成立之營利事業免申報未分配盈餘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如係百分之百由左列之機關、團體或組織個別或共同投資成立者,免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及第102條之2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申報:(一)各級政府機關。(二)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三)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分配盈餘之團體或組織。(財政部91/10/30台財稅字第091045652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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