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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2調整申報虧損扣除額補稅事項應免罰加計利息
要旨
2調整申報虧損扣除額補稅事項應免罰加計利息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3年(編者註:現為10年)虧損扣除額,如與規定可扣除數額有出入,係屬調整補稅事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按同法第110條規定送罰。(財政部80/05/15台財稅第80068924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