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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經剔除補稅者免加計利息
要旨
4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經剔除補稅者免加計利息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經稽徵機關審查剔除補徵綜合所得稅者,除經查明虛報免稅額證據確鑿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者外,尚非屬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第1項所稱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編者註:現為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應無該條文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9/03/30台財稅第08904524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