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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4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經剔除補稅者免加計利息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9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4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經剔除補稅者免加計利息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經稽徵機關審查剔除補徵綜合所得稅者,除經查明虛報免稅額證據確鑿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者外,尚非屬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第1項所稱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編者註:現為超過本法及附屬法規或其他法律)規定之限制,應無該條文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9/03/30台財稅第08904524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四章稽徵程序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4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經剔除補稅者免加計利息由財政部於民國 89 年 03 月 30 日發布,要旨:4申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經剔除補稅者免加計利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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