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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夫妻分居無法合併申報可僅就未申報之一方補稅處罰
要旨
一2夫妻分居無法合併申報可僅就未申報之一方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夫妻分居無法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如僅一方據實於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單獨申報,不論有無說明「業已分居」字樣,均准以未辦結算申報之一方為違章主體,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補稅送罰。(財政部77/03/25台財稅第77065334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獎 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