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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4獨資或合夥事業申報虧損而核定有所得時資本主綜所稅補稅不罰
要旨
一4獨資或合夥事業申報虧損而核定有所得時資本主綜所稅補稅不罰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因其所經營之獨資或合夥事業結算申報虧損,乃於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利所得項目內填報所得額為零或未填列,嗣後如因稽徵機關核定其所經營之事業有所得額時,除應發單補徵外,免依短報或漏報處罰。(財政部66/04/28台財稅第3275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獎 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