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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3綜所稅漏報課稅所得額之計算不包括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所得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一13綜所稅漏報課稅所得額之計算不包括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所得額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經查獲違章漏稅,如其課稅所得額中包括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所得額者,除仍依本部110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33000號令規定計算其漏稅額外,認定應否移罰時,其漏報課稅所得額之計算,以應補稅送罰部分之所得淨額為準,不包括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所得額。(財政部76/08/15台財稅第761112491號函、財政部110/03/09台財稅字第1100453300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13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獎 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3綜所稅漏報課稅所得額之計算不包括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所得額由財政部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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