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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3綜所稅漏報課稅所得額之計算不包括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所得額

會議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要旨

一13綜所稅漏報課稅所得額之計算不包括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所得額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經查獲違章漏稅,如其課稅所得額中包括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所得額者,除仍依本部110年3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33000號令規定計算其漏稅額外,認定應否移罰時,其漏報課稅所得額之計算,以應補稅送罰部分之所得淨額為準,不包括核定應稅免罰部分所得額。(財政部76/08/15台財稅第761112491號函、財政部110/03/09台財稅字第1100453300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13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獎 懲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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