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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2短漏報出租財產收取押金之租賃收入適用處罰規定
要旨
一22短漏報出租財產收取押金之租賃收入適用處罰規定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報或短報出租財產所收取押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之租賃收入,應依同法第110條規定,以短漏報所得額論處。(財政部88/12/24台財稅第088045067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2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獎 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