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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5分散所得就差額補徵之程序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2 年 03 月 21 日

要旨

一25分散所得就差額補徵之程序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納稅義務人分散所得應補稅額應先扣除受利用分散人溢繳稅額後再行發單補徵。說明:二、基於同一筆所得不應重複課徵之原則,關於分散所得案件,於補徵分散人稅款時,仍應扣除受利用分散人溢繳稅款後,就其差額補徵之。辦法:關於稅款補徵程序,應由分散所得納稅義務人(真股東)申報地之稽徵機關通知該納稅義務人會同各受利用分散人(假股東)向各受利用分散人之原申報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核發各受利用分散人之原申報書及核定應納稅額有關資料之影本,並限期於1個月內報送分散所得納稅義務人申報地之稽徵機關,憑以核算以受分散人名義已繳稅額後,再按規定核算實際補徵稅額發單補徵。各受利用人原申報地之稽徵機關不再個別處理此類分散所得案件。各稽徵機關遇有分散所得人及各受利用人申請核發上述資料影本時,應在10日內將有關資料影印核發申請人。分散所得納稅義務人未能於限期內繳送上述資料者,其申報地稽徵機關應即根據已收到之資料核定發單補徵。(財政部62/03/21台財稅第3213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5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獎 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25分散所得就差額補徵之程序規定由財政部於民國 62 年 03 月 21 日發布,要旨:一25分散所得就差額補徵之程序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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