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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6分散所得案件認定原則之適用範圍
要旨
一26分散所得案件認定原則之適用範圍
函釋全文
本部62台財稅第31471號令統一規定分散股利所得案件之認定原則僅適用於被查獲之分散所得案件,其無分散所得情事者,並不適用。因此,華僑在國內投資所分配之股利,如並無分散所得之情事,自無需檢附僑居地之納稅證明文件。至納稅義務人居住國外已成年之子女,持有國內公司之記名股票,係分散自國內納稅義務人經稽核單位或稽徵機關查獲者,其股利已按非居住者扣繳稅款,該項所得如因故未在居住地國申報納稅,依照上開認定原則第3項規定,仍可由居住國外之成年子女於限期補辦結算申報(其已扣繳之稅款仍可抵繳)補稅免罰。(財政部63/04/24台財稅第3268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6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獎 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