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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7分散所得補稅後其股份迄未轉正仍應通知補辦申報否則補稅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3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一27分散所得補稅後其股份迄未轉正仍應通知補辦申報否則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利用居住國外之子女、其他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分散所得,已依本部62台財稅第31471號令規定於限期內補辦結算申報補稅後,如其股份迄未轉正者,仍應依本部上開令示原則,通知其限期補辦結算申報,逾限不補辦者,應合併納稅義務人所得重新核定補徵送罰。(財政部63/08/12台財稅第3595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7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獎 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27分散所得補稅後其股份迄未轉正仍應通知補辦申報否則補稅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63 年 08 月 12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