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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7分散所得補稅後其股份迄未轉正仍應通知補辦申報否則補稅處罰
要旨
一27分散所得補稅後其股份迄未轉正仍應通知補辦申報否則補稅處罰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利用居住國外之子女、其他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分散所得,已依本部62台財稅第31471號令規定於限期內補辦結算申報補稅後,如其股份迄未轉正者,仍應依本部上開令示原則,通知其限期補辦結算申報,逾限不補辦者,應合併納稅義務人所得重新核定補徵送罰。(財政部63/08/12台財稅第3595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27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獎 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