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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28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其漏稅額之計算規定

會議日期 90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一28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者其漏稅額之計算規定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分散所得之案件,其應補稅額之計算,依本部62年3月21日台財稅第32131號函規定,係採實質課稅原則,應先扣除受利用分散人溢繳稅額後再行發單補徵。漏稅額之計算,亦應先行扣除受利用分散人溢繳之稅額後再據以裁處罰鍰。(財政部90/12/24台財稅字第090045667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28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獎 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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