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2原申報扶養父母漏報其父所得於裁罰前其父死亡始申請由父母另為一申報戶之補稅處罰釋疑
要旨
一32原申報扶養父母漏報其父所得於裁罰前其父死亡始申請由父母另為一申報戶之補稅處罰釋疑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父母,惟漏報其父所得,於稽徵機關裁罰前其父死亡,始申請放棄扶養父母而由父母另為一申報戶核定,稽徵機關可予受理,並應以生存之其母為納稅義務人及違章主體。(財政部97/04/23台財稅字第097000721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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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則次:32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獎 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