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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3納稅義務人一方單獨申報後死亡其配偶經人扶養因漏報所得而申請分開申報可補稅免罰

會議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要旨

一33納稅義務人一方單獨申報後死亡其配偶經人扶養因漏報所得而申請分開申報可補稅免罰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納稅義務人單獨申報後死亡,其生存配偶經他人列報扶養,因有漏報該生存配偶之所得而申請將該配偶分開申報時,稽徵機關得將該生存配偶之所得與死亡之納稅義務人所得合併後,以該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補稅,並參照本部110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0號令(編者註:參閱稅捐稽徵法令彙編)第1點規定,原納稅義務人既已死亡免予處罰,對該生存配偶,亦免予處罰。(財政部110/03/29台財稅字第11004543001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則次:33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獎 懲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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