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漏開發票營業額已於申報書調整欄註明應免依匿報處罰
要旨
二1漏開發票營業額已於申報書調整欄註明應免依匿報處罰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對於稽徵機關審定其漏開發票營業額,雖未於銷貨金額欄內計列,但既已另於原申報書自行調整欄內,將上項稽徵機關審定漏開發票營業額註明,已無匿報情事,應免依匿報所得處罰。(財政部56/12/05台財稅發第1233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獎 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