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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漏開發票營業額已於申報書調整欄註明應免依匿報處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56 年 12 月 05 日

要旨

二1漏開發票營業額已於申報書調整欄註明應免依匿報處罰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對於稽徵機關審定其漏開發票營業額,雖未於銷貨金額欄內計列,但既已另於原申報書自行調整欄內,將上項稽徵機關審定漏開發票營業額註明,已無匿報情事,應免依匿報所得處罰。(財政部56/12/05台財稅發第1233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獎 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漏開發票營業額已於申報書調整欄註明應免依匿報處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56 年 12 月 05 日發布,要旨:二1漏開發票營業額已於申報書調整欄註明應免依匿報處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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