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漏開發票營業額已併入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免罰
要旨
二2漏開發票營業額已併入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免罰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漏報短報所得額之處罰,應以結算申報為要件,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已有明定,甲五金行漏開統一發票營業額,如已在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入申報,自不應適用上開法條之規定處罰。(財政部59/01/12台財稅發第20258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獎 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