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應付未付款項應調整轉列其他收入者補稅不罰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3 年 08 月 04 日

要旨

二4應付未付款項應調整轉列其他收入者補稅不罰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科目內之款項,依規定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係屬調整性質,應無同準則(編者註:即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7條之適用。惟若經查獲係屬虛列應付未付款項情事,因而短漏報所得者,除依法剔除補徵列支年度之稅額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財政部73/08/04台財稅第5709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獎 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4應付未付款項應調整轉列其他收入者補稅不罰由財政部於民國 73 年 08 月 04 日發布,要旨:二4應付未付款項應調整轉列其他收入者補稅不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