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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4應付未付款項應調整轉列其他收入者補稅不罰
要旨
二4應付未付款項應調整轉列其他收入者補稅不罰
函釋全文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科目內之款項,依規定應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係屬調整性質,應無同準則(編者註:即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7條之適用。惟若經查獲係屬虛列應付未付款項情事,因而短漏報所得者,除依法剔除補徵列支年度之稅額外,並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辦理。(財政部73/08/04台財稅第57099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則次:4 款類次:2 章節:第五章獎 懲